【投标说】中标供应商不领取中标(成交)通知书或中标(成交)通知书遗失,要负责吗?(第222期)

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2024-10-21 14:17:22

​中标、成交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,非常重要。如果中标供应商不去领取中标(成交)通知书或者中标(成交)通知书遗失,要负责吗?

投标说,说一说投标的那些事!

目前,中标(成交)通知书分为电子版与纸质版。如果是电子版中标(成交)通知书,中标(成交)供应商可点击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应网址,自行下载中标(成交)通知书;如果是纸质版中标(成交)通知书,中标(成交)供应商或者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前往指定地点领取中标(成交)通知书,或者接收代理机构采取邮寄、快递方式送达的中标(成交)通知书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,政府采购要约、承诺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,到达相对人时生效。也就是说,中标通知书的效力要以到达中标供应商处才生效。

如果中标(成交)供应商不去领取中标(成交)通知书或者中标(成交)通知书遗失,就民事责任而言,政府采购合同并不成立,民事上不存在违约责任。但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、拒签合同存在缔约过失,可以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九条,要求供应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
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中标、成交通知书发出后,中标、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、成交项目的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的责任,按照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处罚,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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